厦门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政策、条件、办理流程

厦门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政策

厦门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办理时间: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 周一至周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2: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厦门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办理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三)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

厦门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申报条件:

(一)士官异地安置落户;
(二)军人离退休落户;
(三)军转干部落户。

厦门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申报材料:

(一)士官异地安置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签发的《复退军人落户申请表》; 
2.《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和军人身份证; 
3.配偶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4.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5.异地安置的须提供原籍地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二)军人离退休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签发的《军人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申请表》和《福建省军队退休干部报到通知书》; 
2.配偶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和军人身份证; 
4.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5.异地安置的须提供原籍地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三)军转干部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 
2.配偶的《居民户口薄》(配偶为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和军人身份证; 
4.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5.异地安置的须提供原籍地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厦门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受理形式:

(一)直接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
(二)进入“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平台”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区公安人口管理部门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原件送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办理。

厦门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办理程序:

(一)士官异地安置落户,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凭经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复退军人申请入户登记表》、《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和军人身份证、配偶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 
(二)军人离退休落户,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凭经人口管理部门签章的《军人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申请表》《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和军人身份证、《福建省军队退休干部报到通知书》、配偶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
(三)军转干部落户,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凭经人口管理部门开具落户证明,《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和军人身份证、配偶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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