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厦门籍退休或归侨人员回厦落户政策、条件以及办理流程

原厦门籍退休或归侨人员回厦落户政策

原厦门籍退休或归侨人员回厦落户申报条件:

(一)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
(二)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休、退休后要求将迁回本市,在本市具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

原厦门籍退休或归侨人员回厦落户申报材料:

 (一)《申请入户登记表》;
 (二)原常住户口从本市迁出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的证明(可复印档案履历表或户籍档案)或归侨证(通过部门信息共享); 
(三)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的《退休证》;
(五)申请人自有房产的,提供《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原厦门籍退休或归侨人员回厦落户办理流程:

(一)直接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
(二)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区公安人口管理部门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原件送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办理。
(三)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原厦门籍退休或归侨人员回厦落户受理形式: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原厦门籍退休或归侨人员回厦落户办理时间: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 周一至周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2: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相关表格下载:

申请入户登记表

原厦门籍退休或归侨人员回厦落户_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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