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籍厦门岛内户口回迁申报条件、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原籍厦门岛内户口回迁申报条件、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原籍厦门岛内户口回迁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三)《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四)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

原籍厦门岛内户口回迁申请条件

原户籍在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不包括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现户籍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要求户籍回迁岛内自己(含配偶和子女)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公民,由当事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

原籍厦门岛内户口回迁申请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往岛外的证明(落户地派出所系统查询打印)。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原籍厦门岛内户口回迁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当事人持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二)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请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三)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原籍厦门岛内户口回迁办理流程: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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