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厦门城镇职工医保费用报销比例对照表

2018年城镇职工医保费用报销比例对照表

20187月—20196

2018年厦门城镇职工医保费用报销比例对照表

备  注
1、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本年度大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50万元。
2、本市户籍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诊察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该费用不用于抵付起付标准。
3、参保人员在每个医保年度内,使用本人健康账户支付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其中用于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的累计金额,每月不得超过300元。
4、个人账户、本人健康账户及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可以抵付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本人健康账户及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还可用于支付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和诊疗费用、疫苗、体检费用。
5、在职职工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的,大病保险待遇按正常参保待遇的50%赔付;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正常参保待遇的75%赔付;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的,按正常参保待遇的100%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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