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简称人才新政45条)、《〈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办理事项补充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的2019年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业务收入奖励申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引进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省级以上领军人才引进条件的闽籍专家、闽籍优秀企业家所创办的企业参照执行。
2、在申报上一年度末,领军型创业人才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应符合“双百计划”政策规定,即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含20%)。
3、自2017年起,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年度算起,每个企业最多可在五年内申报3次;对于首次符合条件的企业,从首次申报年度起,其后续年度只要符合条件就必须申报,如不申报,则视同自动放弃,并累计申报次数;
4、主营业务收入为与“双百”人才评审认定时的项目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须由企业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5、新引进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省级以上领军人才引进条件的闽籍专家、闽籍优秀企业家所创办的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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