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民家庭户挂户申报须知

厦门公民家庭户挂户

厦门公民家庭户挂户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工作时间)

厦门公民家庭户挂户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三)《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四)《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五)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

厦门公民家庭户挂户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挂户: 
1.户口在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内,因企业破产、倒闭、改制等原因已无人管理集体户,需要将户口移出的,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2.户口因房屋买卖、离婚、离职等原因,产权人或户主发生变更,需要将户口移出的,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3.户口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单位集体户,需要将户口移出的,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4.市外迁入人员申请落户已被我市接收,但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厦门公民家庭户挂户申请材料:

1.挂靠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职证明;
3.挂靠方当事人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厦门公民家庭户挂户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当事人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除情况特殊需经派出所领导核准外,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二)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请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厦门公民家庭户挂户办理流程: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窗口办结。

厦门公民家庭户挂户重要提示:

1.岛内户籍人员在岛外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岛外户籍人员在岛内拥有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的,均视为无房。
2.原则上在本市同一区划内进行,由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之间办理跨区挂户,思明区和湖里区之间也可以办理跨区挂户。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的不可以办理挂户思明区或湖里区。
3.被挂户人必须是人户一致,即《居民户口簿》登记地址与合法固定住所登记地址一致。本市侨房地址或拆迁地址的不能办理挂户,一个家庭户内挂户不能超过两户人员。
符合条件的挂户人员,可以选择落户单位集体户,也可以选择挂靠亲友家庭户;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可挂靠单位注册地所在社区集体户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社区集体户。保障性住房住户办理挂户按照《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4.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调动人员、留学人员、引进人才落户申请的挂户人员还需提供人事劳动部门的招调通知(或接收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单位办公地点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市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需要迁移户口办理挂户的人员还须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移出证明信。
5.家庭户因房屋买卖等原因需整户迁移的,应同时办理原户内挂户人员的户口移出。挂户人员符合家庭立户或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移出,不再办理挂户。挂户人员不符合家庭立户或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可以重新办理挂户,并在落户时重新签订责任书。挂户人员符合家庭立户或移出条件拒绝解除挂户的,按照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执行。
6. 已办理户口挂靠的双方,如需解除挂靠协议,需提供书面《声明》(双方签署意见),同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解除协议,并重新办理户口挂靠;户口挂靠方如不符合挂靠条件的,不得随意解除挂靠协议。
7.除申请表外,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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