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户籍在岛内公司集体户,现在从集美回迁岛内所需材料?

问:一、申请条件: 原户籍在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不包括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现户籍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要求户籍回迁岛内自己(含配偶和子女)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公民,由当事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往岛外的证明(落户地派出所系统查询打印)。 ———————————————————————————- 网上查到是需要以下材料: 3.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往岛外的证明(落户地派出所系统查询打印)。 但是集美杏滨街道派出所的说没有开过这种证明,不需要这个证明,那到底是需不需要开这个证明呢??

回答:您好!此证明是由落户地(现岛内房子所在地)派出所系统查询并打印的。若有疑问,烦请向岛内房子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以方便您更详细地了解。了解更多厦门户口新政策,尽在7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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