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民市内移居申报政策

厦门公民市内移居(户口迁移)

厦门公民市内移居(户口迁移)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三)《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四)《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
(六)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

厦门公民市内移居申请条件: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公民的户籍可以在思明区或湖里区之间相互迁移,在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之间相互迁移,或者从思明区、湖里区,移往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或翔安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二)投靠直系亲属的; 
(三)因工作调动原因需迁移户口的; 
二、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且满5周年的居民,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

厦门公民市内移居申请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二)投靠直系亲属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出生医学证明等)。
(三)因工作调动原因需迁移户口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单位社保缴交凭证(近三个月);
4.当事人户口登记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四)岛外四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公民的户籍移往思明区、湖里区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和《厦门土地屋产权证》复印件。权属人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权属人为两人以上共有的,需提供权属人关系证明;
4.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5.申请人的社保缴交记录清单。(申请人持身份证至各行政服务中心自助终端自助打印)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厦门公民市内移居办理方式:

(一)当事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二)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请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
(三)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厦门公民市内移居(户口迁移)办理流程: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窗口办结。

厦门公民市内移居(户口迁移)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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