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生子女厦门户口登记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

国外出生子女厦门户口登记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

国外出生子女厦门户口登记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拟在我市落户的,向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公证机关公证需对证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做出认证。)

国外出生子女厦门户口登记申报材料:

(一)具有华侨身份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国外出生证件;
4.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5.父母的结婚证件;
6.《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华侨回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二)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3.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
4.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直系亲属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5.父母结婚证件;
6.国外出生证件;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8.《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2、3项材料。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件或者父母结婚证件,或者提交的出生证件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国外出生子女厦门户口登记办理流程:

(一)具有华侨身份的,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窗口办结。
(二)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领导核准→窗口办结。

国外出生子女厦门户口登记受理形式:

(一)具有华侨身份的,由父母到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二)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由父母到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报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派出所予以办理,6个工作日办结。
(三)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请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国外出生子女厦门户口登记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工作时间)

需要协助代办厦门户口,了解厦门落户新政策,就上7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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