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收养子女落户政策、条件以及办事流程

厦门收养子女落户政策、条件以及办事流程

一、已办理《收养登记证》

厦门收养子女落户申请条件:

本市居民收养子女(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在本市以外已落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厦门收养子女落户申报材料:

(一)《申请入户登记表》、《收养登记证》;
(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三)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弃婴未落户除外)。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厦门收养子女落户办理流程:

(一)直接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
(二)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区公安人口管理部门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原件送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办理。
(三)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厦门收养子女落户受理形式: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 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

厦门收养子女落户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个人收养、捡拾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由收养人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厦门收养子女落户申请条件:

(一)已取得《收养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4.收养人关于被收养人未落户的个人《声明》;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5.《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二)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且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由抚养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出生申报登记表》;
2.抚养人的书面申请;
3.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4.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需符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反馈条件);
5.《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6.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7.《采血入库流程单》。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厦门收养子女落户办理方式:

(一)已取得《收养登记证》的,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的,当场办结。
(二)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且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由抚养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派出所予以办理,6个工作日办结。
(二)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携带申请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厦门收养子女落户办理时间: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 周一至周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2: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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