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的加班,这个月公司突然通知上月加班变为调休,是否合理?

问:上个月的加班,这个月公司突然通知上月加班变为调休。是否合理?

回答:

请问单位实行的是哪一种工时制度?如是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的,应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

1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2、考勤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贯彻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者安排补休。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的,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用人单位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的规定,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向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市及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5110656;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5862900;湖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5636959;集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6612333;海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6052951;同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7316110;翔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788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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