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继承、退付办事指南

一、厦门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继承、退付办理条件:

(一)须先结清被继承人的医疗费用,并向税务部门申报停保的次月10日以后,方可前来申请办理;
(二)委托个人代办的须由继承人本人事先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三)代办人应到继承人当时办理委托确认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业务;
(四)未成年人继承需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厦门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继承、退付申报材料:

(一)被继承人(即去世的参保人员,下同)死亡证明的原件,死亡证明必须是公安部门注销户口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公证书三种证明之一,证明内容须包括被继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死亡日期,已获得台港澳或国外身份证件的还需提供身份变更的有效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继承人的个人医疗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通过银联中心汇款至继承人指定的厦门地区的银联卡)。

(三)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外籍及台港澳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公安部门证明或公证书或结婚证)原件;

(五)继承人本人签写的《继承声明》;

(六)继承人指定的厦门地区的银联卡(继承的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通过银联中心汇款至继承人指定的厦门地区的银联卡,未成年人继承的除外);

(七)未成年人继承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或公证处出具的监护证明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监护人指定的厦门地区的银联卡;

(八)委托个人代办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继承人本人签写并经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个人代办委托书》、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个人代办委托书》中指定的厦门地区的银联卡;

(九)委托单位代办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代办承诺书》、继承人签写的《单位代办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厦门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继承、退付办理方式:

单位参保的人员按单位属地原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厅23-28号窗口(医保和生育的转移、退休、继承、补缴等相关业务窗口)或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参保的人员到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厦门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继承、退付表格下载:

继承声明.doc

医保业务委托书.doc

(范本)医保业务委托书.doc

(范本)继承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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