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规定在每月20号发放工资。我9月份的薪资应该在10月20号发放的,但到今天还未收到工资。另,因为跟公司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答应多补发一个月工资,这个工资也是没有发放!请问,要怎么处理呢?
回答:
您好!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第八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按条例规定执行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支队反映。市及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5110656;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5862900;湖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5636959;集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6612333;海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6052951;同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731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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