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是怎么界定的,有何标准或参考指标?

问:请问,关于“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是怎么界定的,有何标准或参考指标,谢谢!

回答:

您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厦门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8.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9.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以上九种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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