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
包括扩产增投补助、品牌建设补助、订单农业贷款贴息和奖励项目。
(一)项目实施主体
1.扩产增投和品牌建设项目。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不含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外)。
2.订单农业项目。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含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外)。
3.奖励项目。注册地在厦门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
(二)项目年度
项目年度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项目年度内的扶持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1.扩产增投、品牌建设项目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前已实际完成投资的项目,以发票为准。
2.订单农业项目贷款贴息期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前项目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以银行结息单为准。
3.奖励项目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前完成的项目,以认定文件为准。
(一)扩产增投补助、品牌建设补助和订单农业贷款贴息。每个龙头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形式,且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1.扩产增投项目。按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金额的40%计算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设备购置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包装、运销和分析检测仪器等设备。
2.品牌建设项目。按项目年度用于广告、媒体宣传、参展等新增投资额的30%计算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订单农业项目。
(1)当申报收购农产品金额≥贷款金额时,贴息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收购农产品的项目,贴息金额=支付贷款利息额×60%,最高不超过60万元;收购农产品全部为本市农产品的项目(胡萝卜、紫长茄、龙眼),贴息金额=支付贷款利息额×100%,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当申报收购农产品金额<贷款金额时,贴息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收购农产品的项目,贴息金额=申报收购农产品金额/贷款金额×支付贷款利息额×60%,最高不超过60万元;收购农产品全部为本市农产品的项目(胡萝卜、紫长茄、龙眼),贴息金额=申报收购农产品金额/贷款金额×支付贷款利息额×100%,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奖励项目。
1.对项目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龙头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中国名牌农产品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4.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中心,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1.非申报期支出;
2.未能提供相关发票、证明或项目开支尚未入账核算;
3.单个项目申请补助、贴息超过最高限额部分;
4.增值税进项税;
5.楼堂馆所、厂房等基建支出;
6.各种奖金、津贴、福利,礼品、赠品、促销费、差旅费、食宿费;
7.交通工具、电器、电子产品和通讯设备(汽车、空调、冰柜、电脑、打印机、手机等);
8.贷款利率超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部分的利息;
9.龙头企业向其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收购农产品;
10.失信被执行人、涉黑涉恶、破产企业;
11.其它不予扶持的情形。
有申报意向的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2019年6月25日前报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2019月7月10日前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将初审完毕的项目申报材料和区(管委会)推荐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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