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面向内外贸进出口企业、航运企业,对经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降低部分港口收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费。

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申报条件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

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支持方式

  (一)货物港务费。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5%计收;对外贸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内贸散杂货物免收货物港务费。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计收。
  (三)引航费。维持现行执行费率。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
  (四)执行费率详见附件1-4。其他有关减免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本市文件按本通知执行。
  上述降费措施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企业降费的部分,即《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中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25%以及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的50%,由厦门市财政承担,按附件5、附件6申请。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研究。
  文件执行时间界定:集装箱货物进口以卸船船舶的离泊时间(即自4月1日零点后离泊的船舶按新的费率计),出口以集装箱进码头闸口时间(即自4月1日零点后进闸口的集装箱按新的费率计)。

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联系方式

  申请单位于每年的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第二年的2月10日之前,向厦门港口管理局申报当年的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补贴。  
  申报咨询:厦门市港口管理局 2658221。

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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