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1)已落户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2)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继续在本省大中院校就读,且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1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要求:原件(验),复印件要求: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 | 公安部门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无 |
2 | 《毕业证书》 | 要求:原件,复印件要求: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备注: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无 |
3 | 原籍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 要求:原件(验),复印件要求: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无 |
4 | 一寸白底大头照 | 要求:原件(收)要求:原件份数2份必要性: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无 |
受理流程: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当场 |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一届91次会议)公布);《福建省公安机关管理规范》(闽公综【2017】348号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1)已落户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2)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继续在本省大中院校就读,且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 接待卡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窗口负责人 | 10工作日 |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一届91次会议)公布);《福建省公安机关管理规范》(闽公综【2017】348号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1)已落户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2)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继续在本省大中院校就读,且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 户口簿 |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非夏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办理地点:福州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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