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买房落户政策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榕公综【2009】611号 购房 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亲属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户口薄》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福州购房落户口新政策申请条件:
符合《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榕公综[2009]611号第一部分第八条第一点
1、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亲属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2、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1人及该人直系亲属享受购房迁入户口政策,其他人必须声明放弃。
办理手续:凭放弃声明书(双方到场)、《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3、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归迁入方方可迁入。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
4、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后,另一方死亡,要求办理随迁子女户口(含原判给另一方的子女)手续。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派出所出具另一方死亡证明。
5、继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6、购买和继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兄弟姐妹(未婚)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未婚证明。
7、凡在县(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房改房)或经批准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落户。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注:①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产权人虽未享受,但户口仍在原地址未搬出的,经动员无效的情况下,将原户中人员户口迁入街、乡(镇)为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后,新产权人可按购房落户条件迁入。
②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下不能单独按购房条件迁入。
福州购房落户口新政策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1 | 《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 | 要求:原件,复印件要求: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格式文本]空表.doc [示范文本]示例表.doc |
2 | 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 要求:原件,复印件要求: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备注:上述材料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无 |
3 | *《身份证》 | 要求:原件,复印件要求: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备注:该项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公安部门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无 |
4 | 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 | 要求:原件,复印件要求: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备注:上述材料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无 |
5 | *《结婚证》 | 要求:原件,复印件要求: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必要性:必要备注:该项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民政部门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无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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