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落户厦门应该如何办理?

问:我是泉州人,我的房子买在湖里区东渡路,买房时可入3个户口(2009年我老婆和孩子的户口已迁入湖里区),当时还有一个户口名额暂未使用,现我想把我的户口也迁入湖里区,请问应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谢谢!

回答: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现答复如下:一、如果您家人的户口迁入湖里区时非按照购房政策申请入户的,则只要您购买的商品房符合购房政策,您仍可持以下材料(一)《购房入户申请表》;(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三)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和《档案摘录证明》应当一次性办结使用,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只使用规定落户指标中的1个或2个,需同时提交《办理购房入户的声明》;(四)产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五)申请人、当事人、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1)夫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 (2)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协议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父母离异、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父(母)办理购房落户,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购房落户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声明》)。 投靠的子女随非落户方迁移户口的,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或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声明(签名按指纹)。(3)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者同一户口簿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司法鉴定书》。(4)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到里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申请夫妻投靠,再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法落户手续。二、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2009年配偶户口迁入厦门,已符合户口在厦登记满5周年的条件,只要结婚证上结婚登记时间亦满5周年(如果存在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可以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申请夫妻投靠,再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法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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