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外地的没有办法抚养女儿,现在女儿要跟男方生活落户厦门,要那些手续证明?

问:非婚生子女落户,女方外地的没有办法抚养女儿,现在女儿要跟男方生活,落户厦门,要那些手续证明

回答:

您好!非婚生子申报户口登记所需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3、《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民族成份若随非落户方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4、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签名捺手印);5、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若有疑问,烦请向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以方便您更详细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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