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省市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

上海外省市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上海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要满足的条件: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上海外省市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3、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人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7、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婚姻状况承诺书》;

2)《结婚证》;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4)父母婚姻、生育事实存疑的,还需提供婚姻登记原始档案复印件。

8、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关系凭证

1)《出生医学证明》;

2)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与被投靠人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9、申请人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凭证

父亲或者母亲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

10、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因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1)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销户口的,由民警通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并打印;

2)“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主要表现形式有:居住登记信息、本市的入托、入园、学籍登记表、《儿童预防接种证》等。居住登记信息由民警通过实有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并打印。

说明:

(一)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后予以受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七)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八)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九)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可以通过关注“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在便民服务栏目中进行查询。

(十)经审批同意落户,申请人持迁移证后,应当先拍摄身份证照片再办理户口迁入。

(十一)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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