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第一期积分入户开办及注意事项的通知

2021年第一期居住证积分于1月20日开办,4月30日停止申请审核。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津政规〔2020〕10号)规定,本期居住证积分继续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执行。现将申办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网址: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

http://jzzjf.zwfwb.tj.gov.cn

二、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申办流程为:单位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网上测评→上传材料→提交审核,以上所有步骤都须操作才能进入审核流程。联办部门经办流程为:审核受理(补正)→确认分值→公布(复核)分值→公示入户名单→发放准迁证。

三、2020年申请单位注册信息保留,已经注册的单位直接登录申报。未注册过的单位注册时应选择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唯一受理点完成当期申报,请企业群众合理安排申报时间以确保申报成功。

四、职业资格证书和紧缺工种执行以下文件:

(一)《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号);

(三)《关于办理积分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47号);

(四)《天津市2019年-2020年度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

五、2021年6月将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积分分值,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随后公示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届时请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密切关注,逾期将无法查询结果。

六、居住证积分入户是对在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通过第三方机构发布信息,不接受任何积分中介服务。我中心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机构发布办理信息、代理办理居住证积分入户业务。

如需咨询,请致电88908890

市人社局:12333 83869363 24538071

市公安局:24538075

市教委:24538087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4538088 28468119

市公积金中心:24538604

市卫生健康委:24538039

市民政局:24538079

市退役军人局:24538992

市医保局:83572211

滨海新区政务中心:66898160

滨海新区公安局:66897743

滨海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66897924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66896804

滨海新区公积金中心:66897775

滨海新区退役军人局:65306241

天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

2021年1月19日

关于发放2020年第二期居住证积分入户《准予迁入证明》的通知

2020年第二期居住证积分入户人员公示期已结束,目前,进入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打印、核发阶段,为保障申请人顺利办理在津落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时间

《准予迁入证明》于2020年12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二、发放方式

《准予迁入证明》通过EMS邮政速递方式邮寄至申请人网上申报时预留的收件地址,请保持预留电话号码通讯畅通。

三、信息修改

《准予迁入证明》登记信息如有误,申请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以及信息变更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进行修改。

(一)落户在市区的申请人《准予迁入证明》修改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48号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3394772 24538075。

(二)落户在滨海新区的申请人《准予迁入证明》修改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融合路681号宝策大厦积分落户公安窗口。电话:66897743。

四、常见问题

(一)收到《准予迁入证明》后,如何办理户口迁津?

答:首先,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在津落户。 

(二)《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是多久?

答:《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为40天,请您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理户口迁移。

(三)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时,迁出原因没有“务工”选项,怎么办?

答:办理《户口迁移证》时,迁出原因如没有“务工”选项,可以选择“其它”选项。

(四)为维护积分落户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非法中介损害申请人利益,公安机关特别提示申请人在办理积分落户过程中不要轻信以盈利为目的的户口帮办网站,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关于做好购房居住证积分政策衔接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确保居住证积分政策有序衔接,维护积分落户申请人合法权益,现将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中涉及购房积分政策衔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以前购房的,可选择按《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8〕26号)规定,一次性积40分;或按《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4号)规定,按年度积分。

二、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及以后购房的,按《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4号)规定,按年度积分。

咨询电话:24538088

市住建委积分窗口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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