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厦门落户政策、条件、办理流程

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厦门落户政策、条件、办理流程

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厦门落户办理对象:

非本市户籍的公民或自然人

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厦门落户办理时间: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 周一至周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2: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厦门落户办理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厦门落户申报条件:

(一)国家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级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
(二)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四)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五)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2. 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厦门落户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入厦户口审核表》(由市经济与信息化局通过部门信息共享);
(二)驻厦机构成立批文;
(三)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厦门落户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公安机关根据市经信局核准推送的材料)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区公安人口管理部门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原件送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办理。
(三)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厦门落户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厦门落户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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