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生儿落户问题咨询

问:您好,根据闽公综〔2017〕348号第二十六条 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依申请在该集体户口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后按规定办理。 那如果是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需要哪些资料?

回答:

您好!出生申报落户厦门登记所需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的《结婚证》;3、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提供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的,须提供落户方以及以家庭户立户的户内直系亲属在本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4、《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须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若有疑问,烦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以方便您更详细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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