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生儿随父母落户条件: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
第十九条 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父母双方均为社区公共户口的,所生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出生登记。学生集体户、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不办理出生登记。
第二十条 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女军人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二条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上海新生儿上户口所需材料:
一、婚内生育小孩
(一)在本市出生的婴儿
1、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报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
5、随父(母)在单位集体户内报出生的,还须提供《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6、随父(母)在社区公共户报出生的,还须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辖区)。
(二)在外省市出生婴儿
1、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报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
5、母亲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6、随父(母)在单位集体户内报出生的,还须提供《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7、随父(母)在社区公共户报出生的,还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本辖区)。
二、非婚生育子女报出生
1、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报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5、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6、随父(母)在单位集体户内报出生的,还须提供《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7、随父(母)在社区公共户报出生的,还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拟落户地派出所辖区)。
说明:
①本告知单仅适用出生在国内(港、澳、台除外)、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随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父或母申报出生登记。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24条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②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④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士或者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件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⑤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⑥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⑦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⑧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可以通过关注“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微信公众号,在便民服务栏目中进行查询。
⑨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由民警通过系统查询。未办理实有人口登记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人户分离居住登记;前往居住地所在居村委的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登记信息;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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