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
申请条件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母亲(家庭户中被投靠方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除外)落户
但不得从家庭户一方迁至集体户一方落户(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且其父母在我市五城区、县(市)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除外)。
法定结婚年龄: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父母《结婚证》;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如出生证);
父母均属单位集体户的,应提交父母在我市五城区、县(市)内无房承诺和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
申请条件
福州市内户口,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户籍地有市(县)内合法固定住所的,已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福州市外户口,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其子女户籍均不在我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及其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父母在我市市区或本县(市)辖区范围内无子女户籍证明,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并出具证明。
其中,已离婚的子女,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不受“父母身边是否已有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落户的其他子女”的限制,可办理随父母落户,但需户主到场签字同意。确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
夫妻一方死亡、服兵役的,儿媳、女婿可投靠公婆、岳父母,必须具备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
法定结婚年龄: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
申请材料
已达法定婚龄子女
书面申请报告
父母《结婚证》;
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如出生证);
五城区、市(县)内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子女有随迁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还须提供子女《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证)。
夫妻一方死亡、服兵役的,儿媳、女婿投靠公婆、岳父母的
1.儿媳、女婿投靠公婆、岳父母的,必须具备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并提供满一年的暂住证
2.双方到场并签注同意其投靠的书面报告
3.夫妻一方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军人身份证明
4.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儿媳或女婿的《身份证》
6.《结婚证》
儿媳、女婿可投靠公婆、岳父母
申请条件
夫妻一方死亡、服兵役的,儿媳、女婿可投靠公婆、岳父母,必须具备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
申请材料
1.儿媳、女婿投靠公婆、岳父母的,必须具备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并提供满一年的暂住证
2.双方到场并签注同意其投靠的书面报告
3.夫妻一方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军人身份证明
4.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儿媳或女婿的《身份证》
6.《结婚证》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申请,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原籍地迁出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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