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三项建设”,健全完善户籍窗口工作规范,更好地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服务“海西”建设,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局重新修订了《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今后,此规定作为户籍窗口工作规范标准,纳入窗口民警业务水平和服务承诺的考核内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 

本规定由 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我市户口迁移管理和身份证办理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

(修订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办理户口

一、出生登记 

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2、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警务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5、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一份、知情人一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6、本人无《出生医学证明》,能提供父母《结婚证》的,同时提供父、母、婴儿三人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父母《户口簿》(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派出所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二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7、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周岁以下)回国随母或父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证》(收取原件)、《户口簿》、《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父母在国外,出生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中国护照》、父母《结婚证》(国外的《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9、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集体《户口簿》,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若父或母一方家庭户,一方集体户的,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 

10、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户口落户凭:夫妻双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明,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       
  11、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户口落户凭:夫妻一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结婚证》、《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    

12、婚生婴儿出生申报户口时,姓名登记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姓氏。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经子女的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商一致后到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关系证明材料,经派出所调查出具确认没有损害子女或被监护人权益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13、福利院收养弃婴申报户口,办理手续:凭福利院申请报告、花名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与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的代养协议书,福利院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14、父母失踪、死亡、服刑的,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办理手续:父母失踪、死亡证明由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判决书和在押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知情者四人以上,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中监护人、邻居各二份以上,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15、随养父母申报出生的,办理手续:凭养父母申请报告、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16、被抚养弃婴(系2008年9月5日之前捡拾)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办理手续:凭监护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知情人,并制作笔录四份以上,其中监护人各一份、见证人一份以上、邻居二份,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注:①凡父母户口在省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办理前应查询省级库或派综系统。   

②公民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出生日期以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为准;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出生日期以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卡或学籍卡为准;否则,应以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签字申明确认为准,经确认后的出生日期不得更改。   

③公民申报出生户口落户所出具的亲子鉴定书应当由经依法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公民提供亲子鉴定书时,应同时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应包含亲权司法鉴定内容;依法出具的亲子鉴定书无需公证机关公证。   

二、注销户口   

1、死亡注销   

(1)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应当核验以下公民身份证件:   

①申报义务人的公民身份证件;   

②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③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查找不到的,提交申报义务人申明材料。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   

③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④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⑤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   

⑥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   

⑦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上述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报,并填写《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派出所窗口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对申报义务人身份或申报材料有疑异的,派出所应先予受理,待核实后,再办理注销手续,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   

(2)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途中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户口注销手续。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公民(包括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和死亡户口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时,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常住人   口登记表》上盖“注销”章,并缴销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注:①死亡公民属单独立户的,还应缴销其《居民户口簿》。   

②对死亡公民户口实行强制注销的,应先由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再予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办理结果应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   

2、公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出国注销户口   

(1)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通知书》或港澳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报告(须附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收缴《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公民已入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户口未注销,现要求注销的,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报告(须附关系证明)、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证件(须翻译公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收缴《居民身份证》原件。   

4、内部注销户口   

    (1)公民下落不明贰年以上,凭法院失踪或死亡判决、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所长审批。   

    (2)公民死亡、已入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应征入伍,本人或直系亲属不办理户口注销的,经警务区民警动员无效情况下,凭村居委会证明、出国依据、区、县(市)级以上武装部证明,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注销户口。   

三、市、县(市)外迁入   

市外迁入人员,凡年满16周岁以上者,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二张。   
  1、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原户口不在本市区、县(市)的复员退伍军人投靠本市区、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身份证》或部队出具身份证号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原户口在本市区、县(市)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落户,凭《解除劳教通知书》(副本)、《释放证》(副本)、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原户口在市、县(市)外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投靠本市、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解教通知书(副本)或释放证(副本)、本人申请报告、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房产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5、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凭:本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6、境外、海外归国人员回境内、国内定居的,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港澳同胞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定居通知书;海外归国人员凭《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7、经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批准的市外迁入人员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转业、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9、成立集体户的条件及程序   

(1)单位成立集体户(员工20人以上可成立),需提供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的生产经营场所(含营业用房)租赁合同(签定三年以上),企业法人签名的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本单位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部门、人员名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2)人才派遣单位设立集体户条件:   

①人才派遣单位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从事毕业生就业手续代理业务;   
    ②人才派遣单位所在地属于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   
    ③人才派遣单位必须是属于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系统所属的机构;   

④人才派遣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营业执照;   
    ⑤人才派遣单位配备专职协管人员负责集体户口管理。   

(3)人才中介机构设立集体户的条件: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   

人才派遣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须提供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相应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窗口组长或户籍内勤民警审核后,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经办、分管领导审核,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科审批后,报省公安厅备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凭市局批准通知书申办设立集体户。   

    四、市内、县(市)户口移入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1、住房搬迁,凭《户口簿》、《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2、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搬迁,办理手续:凭本人申请报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并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一张盖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购房发票、《户口簿》等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是否已入住,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上街分局报各分局治安大队经办、分管领导审核,由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管理科科长审批。各县(市)区报本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经办、分管领导审批。   

3、夫妻投靠,凭《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4、投靠直系亲属,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双方《户口簿》、《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5、分居立户,家庭成员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户内因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居立户,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有效住房证明指: ①属本人产权的房子,但未办理产权证(附《产权交易鉴证合同》);②单位产权的由单位出具分配住房证明;③拆迁安置持协议书或排房通知书;④产权备案证明原件;⑤祖房。有效住房证明均须警务区民警调查确系入住。   

五、市、县(市)户口迁出   

1、干部、工人调动、离退休、居民婚嫁、投亲、购房等户口迁出省外,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原籍地《户口簿》。   
  2、省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因退学、肄业、结业、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凭学校教务处退学批文、《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证明、集体《户口簿》。   

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集体办理凭学校花名册、集体《户口簿》,个人办理凭《毕业证》、《报到证》、集体《户口簿》活页。省内除应届毕业生须开具《户口迁移证》外,其它一律实行网上直通车迁移。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六、户口项目更正更改   

1、姓名变更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户口簿》,要求更改为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的需经子女的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商一致后到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关系证明材料,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没有损害子女或被监护人的权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②因收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养父母《结婚证》(单身公民无须提供)、《户口簿》、《收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③因涉外婚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国外《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父或母《户口簿》、《护照》,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④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而变更姓氏的:离婚的,凭父母《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再婚的,凭再婚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⑤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而变更的: 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及其它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①学龄前儿童需要变更名字的: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②在同一单位(包括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单位证明、学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同名字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未成年人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已成年人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③18周岁以上更改名字,凭本人申请报告、一贯学历证明或单位一贯人事档案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④未成年人因收养关系确立要求变更名字的:凭养父母申请报告、《结婚证》(单身公民无须提供)、《户口簿》、《收养证》及学校证明(学龄前不需要提供),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⑤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结婚证》及其它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县(市)、区以上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⑦因不规范简化字等其他特殊原因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结婚证》或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及其它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3)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4)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①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②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人员。   
  ③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   
  ④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⑤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⑥已办理过更正出生日期的;   
   ⑦属于限制出境人员的。

(5)变更更正姓名相关事项:   
  公民更改姓名除上述各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各条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等)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②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亲生父母双方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因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原姓名。   
  ③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已满10周岁未满16周岁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④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⑤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书。   
  ⑥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之后7日内,在福建日报、福州日报、福州晚报、海峡都市报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并于3 0日后持变更公告到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   
  ⑦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含曾用名),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   
  ⑧未成年指18周岁以下。   
  2、性别变更、更正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性别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公民性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填错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应给予更正,凭户口底册、户口簿等出错依据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出生日期更正

(1)更正出生日期凭:①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原始户籍档案资料证明;③提供由单位人事部门查阅原始招工(入伍)登记表及调资登记表等一贯档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④学籍卡、毕业证书或记载出生日期的一贯有效历史证件、《户口簿》;⑤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处长或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2)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予办理。   
  (3)公民已办理过变更姓名的(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除外),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   
  (4)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由本人(成年人)签名确认的,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   
  凡审批变更更正公民姓名、出生日期等项目时,应与“出国(境)控制对象查询比对平台”进行比对,打印比对结果,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和经办民警印章,作为审批的重要材料之一,一并上报(或存档)备查。   
  4、民族成份变更   
  (1)民族成份已经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确认的,公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变更民族成份。凭:本人或父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审批。   

(2)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但公民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凭:本人或父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3)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5、户主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凭: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凭: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办理凭: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或有效凭证。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凭: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6、更改户关系   

凭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变更户关系的依据等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原户关系为非亲属现要求更改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7、籍贯变更   
   (1)公民要求更改籍贯,按申请人祖父或父亲的籍贯更改,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祖父或父亲籍贯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公民父母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省籍的,要求籍贯变更为台湾省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县(市)、区以上对台办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因父(或母)离异后与台湾省籍同胞组成新的家庭,其子女要求籍贯变更为台湾省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县(市)、区以上对台办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入籍依据、《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因申报户口时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填错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应给予更正。凭 :户口底册、户口簿出错依据复印件等,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出生地更正   
  (1)公民要求更改出生地,凭原籍地派出所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由父母提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对公民出生在国外,回国定居办理户口登记落户时,出生地填写错误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由父母提出)、《户口簿》、县(市)、区以上的侨办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9、其他项目变更   
    (1)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凭:本人或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毕业证书、结婚证或离婚证、退伍证明、单位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公民要求更改服务处所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①新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凭工作单位调令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等材料办理。②新单位为非国有企业,提供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最近三个月的社保。③改为无服务处所的,需提供原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辞职或辞退文书或街道的失业证或劳动部门的下岗证(对于年龄较大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失业证或下岗证的,要求提供乡镇街道的失业或下岗证明)。④原单位属于上述第①点人员要求改为非国有企业,需提供第②点调入单位和第③点调出单位的材料办理。⑤以上材料除单位证明、乡镇街道的失业或下岗证明收取原件外,其余材料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属公安内部工作出错,有依据可查、复印出错依据(底册、户口簿),派出所出具办理业务出错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姓名出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民族出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审批;出生年月出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处长或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七、户口证件丢失   

1、1995年(含95年)后《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派出所查询人口信息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出具未落户证明,由迁出地派出所补填《户口迁移证》后,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1995年前《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申请报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它手续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3、释放证丢失,凭释放机关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4、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丢失,凭区、县(市)复退办证明、本人书面申请报告、《退伍证》、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5、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证丢失,凭原接生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出生证》存根复印件并经接生单位签章认可或接生单位出具的证明(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由警务区民警调查笔录),其它手续参照出生婴儿随母或父落户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6、《户口簿》丢失,凭户主申请补发《户口簿》报告及户主身份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八、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凡迁入我市未成年子女必须是没有违反我市计生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落户需提供迁出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政策内外出生统计情况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驻榕部队干部家属随军、购房除外)。   

刑罚未执行完毕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缓期考查期间(如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户口不能迁入我市。                                      

1、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亲属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2、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1人及该人直系亲属享受购房迁入户口政策,其他人必须声明放弃。   

办理手续:凭放弃声明书(双方到场)、《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3、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归迁入方方可迁入。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   

4、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后,另一方死亡,要求办理随迁子女户口(含原判给另一方的子女)手续。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派出所出具另一方死亡证明。   
    5、继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6、购买和继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兄弟姐妹(未婚)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未婚证明。   

7、凡在县(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房改房)或经批准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落户。   

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注:①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产权人虽未享受,但户口仍在原地址未搬出的,经动员无效的情况下,将原户中人员户口迁入街、乡(镇)为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后,新产权人可按购房落户条件迁入。   

②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下不能单独按购房条件迁入。   

8、夫妻投靠            
    户口落户凭: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或配偶父母的《房产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9、未婚子女投靠亲生父母            
  户口落户凭: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婚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与亲生父母关系证明,但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

10、父母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其中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

户口落户凭: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在五城区或本县(市)辖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父母《房产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子女有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子女关系证明。   

11、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投靠成年子女 。            
    户口落户凭: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本市、县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证明、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子女《房产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2、祖父母、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       
    户口落户凭:祖父母、外祖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本市、县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证明、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份证》,被投靠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关系及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证明,并提供满一年《暂住证》,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房产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3、夫妻一方死亡、服兵役的,儿媳、女婿可投靠公婆、岳父母       

户口落户凭:儿媳、女婿投靠公婆、岳父母的,必须具备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并提供满一年的暂住证,双方到场并签注同意其投靠的书面报告,夫妻一方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军人身份证明、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儿媳或女婿的《身份证》、《结婚证》,公婆、岳父母的《房产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4、工作调动,凭《调令》、《行政介绍信》、省(市)人事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组织部门或教委等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以及配偶无业依据。    

15、引进人才,凭《调令》、《行政介绍信》、《职称证》、省(市)人事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以及配偶无业依据,要求立家庭户的须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16、户口冻结,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户口准入条件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凭《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知书》,通知派出所冻结户口。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自拆迁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6个月。逾期未另行通知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17、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回原籍的,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确认的《榕籍知青回榕落户申请表》、榕籍知青有效证明、有效住房证明等、本人申请报告、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申请随迁一个已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18、异地干部退休要求到市、县(市)安置的,凭市人事部门确认的《异地退休干部要求安置福州地区审批表》、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退休证》、《结婚证》、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19、录取公务员,凭省(市)人事部门或省(市)委组织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单位集体《户口簿》。   
    20、转业干部,凭省、市军转业安置办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转业证》、《身份证》或部队出具身份证号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结婚证》。   

21、招聘,凭省人事部门签章的《省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事业单位入编人员情况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   

22、市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户,凭市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毕业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   
    23、留学人员落户,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省、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留学人员证明、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24、博士后研究生落户,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身份证》、《户口簿》、单位集体《户口簿》。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以及配偶无业依据,要求立家庭户的须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25、凡已在我市、县(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学以上毕业生,办理户口凭:用人单位报告、迁入人员花名册、《企业营业执照》、《毕业证书》、《劳动合同》、且已办理三年社保手续及对账单、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26、凡在我市市区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的投资者,可为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资企业投资者可为亲友)或企业员工申请办理3个常住户口,每增加3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办理户口凭:    
    用人企业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地点、投资数额、申请迁入人数)、企业投资者愿为拟迁入人员申请户口的书面声明(投资者本人到场声明并签字盖章)、《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户口簿》、《身份证》、有增资或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    
  迁入人员提供:    
  (1)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迁入的: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外资企业投资者亲友迁入的:用人单位出具亲友关系证明。      

    (3)企业员工迁入的:迁入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口所在地、拟迁入地址)、劳动合同书、社保证及对账单。   

27、凡年上交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驻榕代表处、办事处,可按年度为其员工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20万元人民币税额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办理户口凭:盖有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地点、投资数额、申请迁入人数)、纳税证明、企业投资者愿为拟迁入人员申请户口的书面声明(投资者本人到场声明并签字盖章)、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有增资或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拟迁入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口所在地、拟迁入地址),拟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社保证及对账单。    
    28、凡在我市市区注册,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非公有制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下同),可为其聘用的生产或经营管理人员申请办理市区常住户口。具体条件: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允许申办3个常住户口,年生产总值每增加100万元,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办理户口凭:盖有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地点、投资数额、申请迁入人数)、企业投资者愿为拟迁入人员申请户口的书面声明(投资者本人到场声明并签字盖章)、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有增资或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拟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社保证及对账单。    
    以上25至28项引资引智类别人员落户方式(除 投资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外 ):    
   (1)落单位集体户。    
   (2)单位无设立集体户的,允许挂靠亲属家庭户。办理落户手续时,除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凭本人申请报告、挂靠户主《户口簿》、《房产证》、双方到场户主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             

29、符合驻榕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办理户口凭:    
    (1)部队介绍信;    
    (2)《应征入伍登记表》 ;    
    (3)市公安局要求协商函;    

(4)《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    

(5)《任命书》;

(6)《结婚证》; 
    (7)《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落户方式: 
    (1)落单位集体户;    
    (2)落家庭户,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如该地址上有户口,必须落单位集体户。
    要求各单位摸底家属区住房平面图(加盖单位公章)后,到住房所属派出所登记,由警务区民警调查签属意见后,再向分局户政窗口报备。 
    30、符合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条件 ,办理户口凭:军队离退休干部介绍信、审批表、报到通知书、军官证、军人身份证号证明、部队分房证明。(军队离退休办报告、花名册由民政部门统一上报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管理科) 

31、符合驻榕办事处条件,办理户口凭:驻榕单位隶属的地市级政府报告、福州市市委市政府文件、单位《房产证》、集体《户口簿》、拟迁入人调令或任命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32、符合驻榕单位条件 ,办理户口凭:单位报告、《调令》、《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工资明细表、单位集体《户口簿》,原籍地《户口簿》、《身份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以及配偶无业依据、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注:①“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亲生父母”、“父母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其中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类型持子女《房产证》,“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投靠成年子女”类型持父母《房产证》的可以办理。   

②“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亲生父母”持区以上建设局或土地管理局批准的许可证,祖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房产证或土地证)、拆迁安置房、宅基地使用证,须经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是否长期居住,可以办理   

以上25至32项均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受理,直接上报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核准后,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受理时限:以上材料齐全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补材料除外)。其中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5个工作日,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5个工作日。    

九、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1、学校录取新生户口管理   

(1)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本省生源的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       

(2)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学生,或外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我省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要求迁移户口的必须当年办理。   

(3)对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由学校指定专人统一造册,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如学生本人确需使用《暂住证》的,凭学校出具的证明,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4)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办理落户手续的,集中统一落户于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由学校办理集体户负责人将本年度落户新生的电子文档及有关材料送市、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后,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新生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直接办理落户。   
    专科(高职)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凭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凭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经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2、在校生转学、退学等户口管理 

(1)省内院校间转学的学生,办理手续:凭管理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管理审批表、《户口簿》及迁入地学校集体《户口簿》,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跨省、市、自治区院校间转学的学生,办理手续:凭转出、转入双方院校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户口迁移证》及迁入地学校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原户籍在本辖区的退学、肄业、结业、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落户原籍,办理手续:凭学校退学批文或退学证明、   《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开除学籍批文,《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原籍在本市、县(市)外,因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本市、县(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因毕业、退学、肄业、结业、开除学籍的学生,办理手续: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学校退学批文或退学证明、《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开除学籍批文,《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户口簿》,《房产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注:在本省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其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内,需办理转学、退学、肄业、结业、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转迁手续的,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3、学校集体户和暂住户口管理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院校分管领导为户籍管理负责人,一名行政人员为户籍协管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暂住户口的管理工作,对本校户籍资料实行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因院校撤、并、转等需移交户籍资料的,由户籍管理负责人负责移交。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集体户,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户口实行分开造册,区别管理。   

(3)户口落在院校集体户内的在校学生,因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需向社会出示本人集体户口时,院校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及时提供方便。   

4、在校生所生婴儿户口管理   

(1)普通高等学校已婚学生双方均为在校就读学生,且双方户口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    

已婚学生一方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将在学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   

(2)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未婚生育,其户口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随外祖父母落户。   

(3)在校学生为其婴儿申报出生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凭在校生提供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5、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   

(1)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办理手续: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毕业生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办理手续: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簿》、《毕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持《户口迁移证》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在市、县(市)外的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3)原户籍在本市、县(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现户口在学校的或持有学校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办理手续: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户口在本省院校的往届生,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4)原户籍在本市、县(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的,办理手续:凭《户口迁移证》、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及签证、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毕业证或学生证或学校证明),经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三年之内因再次择业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办理手续: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办理落户手续。持《户口迁移证》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在市、县(市)外的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6)自愿到我省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原户口所在地、家庭所在地、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其户口不在学校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或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7)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被本市、县(市)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就业的,其户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单位的集体户内,办理手续:凭相应政府人事部门签注意见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人才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注明人数的《派遣协议书》等材料,持《户口迁移证》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在市、县(市)外的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8)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或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重新派遣的,若《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予以办理落户,并核验《就业报到证》有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的签章。   

(9)省内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毕业后户口应迁回入学前家庭户口所在地。在本省大中专院校继续升造的,属省内生源的,凭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属省外生源的,户口可迁往现就学的大中专院校,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学校集体户落户手续。   

(10)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按以下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①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可投靠的;   

②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   

③在就业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④在就业地有亲友投靠的;   

⑤在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6、学校毕业生服现役户口迁移、注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被解放军和武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应注销其户口,但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报到前其户口一律先迁回原户籍或父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其《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入伍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同时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的,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入伍通知书》,及时登记户口相关信息,同时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2)被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持现役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后,回户口注销地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7、其他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福州市生源毕业生,回福州市就业需落户的,参照本办法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福建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海外华侨学生和在大陆就读的台湾省学生,毕业后在福州市内就业的,可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手续。   

(2)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冻结其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的户口,直至其将户口迁往生源原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长期持有《户口迁移证》未及时落户,当办理落户时发现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应更改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毕业生的公民身份号码。   

(4)对购买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落户后,又持补办或伪造、变造的《户口迁移证》再次办理落户,造成重人的,经核实,公安机关应注销其第二次落户的户口。   

(6)公安机关要经常跟踪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有虚假用人单位的,或在集体户内有虚假派遣人员的,责令其清理整顿,并停止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7)2007年底前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符合规定的,可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经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报到证》须经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的签章,研究生(含双学位)可放宽3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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